案情简介:原告王某、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张某因资金周转所需于2017年3月向原告王某借款50000元;2019年2月23日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显示,张某今借王某46000元,承诺每月还款2000元,如果违约,法庭解决诉讼费用,张某承担;借条上有被告张某签名及按有指模。原告王某主张被告张某向其出具借条后,被告张某仅偿还6000元,至今仍未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原告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原告王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原告王某提交的其本人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2017年3月23日,原告王某通过其尾号为2548的银行账户向被告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转入30000元,并备注为借款;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17年3月23日及3月24日被告张某分别转账给被告张某1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5万元。被告张某分别在2019年2月偿还了4000元及2020年2月25日、3月27日、6月1日各偿还了2000元,上述偿还款项共计10000元。原告王某在庭审中陈述,案涉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计至全额偿还借款之日止);(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决:(一)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王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逾期借款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法律分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起诉主张的借款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等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张某在庭审中亦对涉案的借款予以确认,故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被告张某未能按照借条的约定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王某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告张某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王某起诉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认定被告张某应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关于逾期利息部分,原告王某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计算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原告王某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诉讼理由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建议:合法的借款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王某已向被告张某提供借款,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张某亦应履行。否则,会面临承担相应诉讼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