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的审理期限
1.普通程序案件
一审: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需上级法院批准。
二审:
(1)对判决的上诉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2)对裁定的上诉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2.简易程序案件(二审不采取简易程序)
一审: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3.小额诉讼案件(5万以内金钱给付案件)
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个月。一审终结,不得上诉。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
4.特别程序案件
包括:
(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特殊情况,法院批准延长,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5.审判监督案件
自决定再审的次日其计算,再审按一审或二审程序审理的,按照其规定的审限审结。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6.涉外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二、案件审限的计算
案件的审限从立案次日开始计算,至结案之日截止。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精神病等进行专业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期间;
3.合议庭成员、检察员等相关人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一个月的期间;
5.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间;
6.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7.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审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的调解期间;
11.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间;
1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提交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3.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卷期间;
14.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5.向上级法院或单位请示、协调、报请复核的期间;
16.其他可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