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的,是否应向单位支付赔偿金?
(广州律师顾问)
案情概览
2018年7月,段某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专员。入职时科技公司与段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员工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科技公司;员工未提前通知的,应承担赔偿科技公司向其支付的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2019年8月段某某以自己身体不好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科技公司接受后审批同意,当天便为段某某出具相关离职手续。
事后,科技公司发现段某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未提前通知就其辞职一事通知公司,遂要求段某某承担赔偿一个月基本公司的责任。
段某某则认为,公司已经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当时并未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发生争议,公司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会告知公司该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离职时未提前30日通知,应向单位支付赔偿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涉案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条款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为“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规定,并未允许用人单位可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且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法院认定,本案中劳动者段某某已经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故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涉案劳动合同中,就“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规定”以外的情况约定违约金的,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就其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程度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并未举证证其因劳动者的离职而造成损失的,故法院对其要求劳动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