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否委托第三方关联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
(广州律师顾问)
案情概览
周某某系JA公司职工,2018年年底周某某与J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于JA公司应为周某某缴纳的社会保险由第三方AK公司代为缴纳。
2019年8月,周某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遂入园治疗。康复后周某某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经鉴定为工伤8级。同时,在周某某出院后,JA公司以康某某当前的身体状况已经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与起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康某某主张JA公司因就其工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标准未能达成一致,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定作出后,康某某不服该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JA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伤残补助金等赔偿项目的给付应由保险基金支付还是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得擅自由用人单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否则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因职工工伤而发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其属地的社会保险赔付标准支付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社会保险具有人身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由第三人代为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而在发生工伤等社会保险所赔付的事故后,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保险,劳动者无法直接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对其赔付,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确定的项目以及支付标准,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