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将在建工程违法分包给他人,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人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责任如何承担?
(广州律师顾问)
案情概览
2019年7月,湖西公司与毛桃公司达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湖西公司承建毛桃公司新建的商业楼盘项目,施工期间为一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毛桃公司向湖西公司支付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湖西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部分施工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承建资质的许某某,许某某从社会上找到几名工人,临时组建施工队,进场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工人顾某某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严重。经医院诊断为多根肋骨骨折。2020年3月其康复后,向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要求湖西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湖西公司辩称:顾某某并非公司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湖西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院经审理,驳回顾某某申请。顾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顾某某受工伤的,湖西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据此,本案中湖西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其违法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承建资质的许某某,许某某雇佣的顾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的,属于因工受伤。湖西公司虽然与顾某某间不具有劳动关系,但是顾某某系从事施工工作时受工伤,湖西公司先期又具有违法转包行为,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故法院判决,湖西公司应当对顾某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一般应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法律适当扩大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范围,对于单位与劳动者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单位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湖西公司与顾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湖西公司违法转包建设工程给不具有承建资质的许某某,顾某某作为许某某聘用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受工伤的,湖西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对顾某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保护顾某某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