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合同种类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区别:
无效合同的类型可以总结为: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非法目的、公共利益、强制规定;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可以总结为: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乘人之危。
这样看来确实清楚了不少,不过细心的小伙伴要问了,为什么都有“欺诈胁迫”这一条呢?
事实是,此“欺诈胁迫”非彼“欺诈胁迫”,要做进一步的区分看欺诈胁迫之后的结果是损害了什么利益。
如果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那么这份合同直接就无效了,不管订立的合同内容是什么,国家的利益都是不容侵犯的。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那么还有商量的余地,就要看受欺诈、胁迫一方的意向,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请求撤销。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关于管辖权、法律适用的条款即属于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无效合同体现了法律对其价值的极端否定,而且这种无效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的;当然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但这种瑕疵不足以使合同毙命,因此将合同效力的生杀大权交由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忽略这种瑕疵,承认合同的效力,也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这个合同的效力,被撤销的合同也随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
区分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采取不同的策略进行仲裁或诉讼,以保护公司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企业经营中还是个人的日常生活中都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