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是指非金融机构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简单说,就是指出借人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
在实际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种类之一,但是鉴于该纠纷的金额往往不大,当事人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所要论述的只是民间借贷纠纷最一般的情况。任何纠纷都是独一无二的,都可能存在非常复杂的情况,因此,如果有民间借贷纠纷问题可以咨询粤天法律律师寻求针对性的意见。
一、起诉状组织
(一)诉讼请求部分
1、本金
诉讼请求的第一项应当是本金,此为当然之理,无论述之必要。
所需要注意的是还款期的确定。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还款期的,逾期还款容易确定,自不待言。
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入人归还借款,如果借入人在适当时间内未归还的,即属于逾期还款。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借期内利息
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民间借贷均为无息借贷,出借人不得主张借期内利息。
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的,利息利率不得高于年利率24%,但是高于24%,低于36%的部分,如果借入人已经支付的,借入人不得要求返还。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对应的法律术语叫做“资金占用利息”,性质上其实属于不当得利,而非借款利息(孳息)。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
如果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按照借期内利息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如果当事人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按照该约定主张逾期利息。但是,利率额同样适用上述的借期内利息规则。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诉讼费用
诉讼中,胜诉方可要求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
所以,一般的诉讼请求模板为: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共计人民币元(以元为本金,自【借款之日】起,至【应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计算);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记人民币元(以元为本金,自【应还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按照年利率计算);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事实与理由部分
民间借贷纠纷中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一般可分为三个部分:
1、出借人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向借入人借款多少,用于什么用途。
2、双方约定借入人应于什么时间归还借款,但借入人逾期未归还;或者双方未约定借入人应于什么时间归还借款,但是出借人要求还款之后,借入人依然迟迟不予归还。
3、借入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二、证据组织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一般需要举出以下证据:
(一)借款合意的证据
简单说,就是证明出借人答应借钱给借入人,一般而言,包括借款合同、借条等。
(二)已经借款的证据
简单说,就是证明出借人按照自己的承诺,已经借钱给借入人了。一般而言,包括银行汇款凭证或者收条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大额借款中,如果仅仅有收条,而无其他充分的证据,可能无法证明已经借款了。
就银行汇款凭证而言,如果在汇款用途中说明“借款”等,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替代证据(一)的作用。
(三)催告还款的证据
该证据的主要用途在于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在《民法总则》通过前,如果出借人自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向借入人主张还款的,因为诉讼时效届满,借入人可不归还。《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改为三年,但该法律如何与之前规定相协调,尚有待观察,所以暂不考虑。